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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0:58
劳务差遣人员的薪酬与购买劳务开销在涉税方面有哪些差异?
答:《劳务差遣行政答应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则,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答应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答应机关)依法请求行政答应。
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劳务差遣事务。
《经营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许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法令规则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归入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附件1《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聘任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许雇主供给应税服务为非经营活动中供给的应税服务,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则,关于薪酬、薪水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的差异问题
薪酬、薪水所得是归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集体、校园、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安排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酬劳;劳务酬劳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供给各项劳务获得的酬劳。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联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因招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承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践发作的费用,应差异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间归于薪酬薪水开销的,准予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的基数,作为核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直接支交给劳务差遣人员的薪酬,归于企业聘任的、有固定岗位的受雇员工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员工不触及流转税,付出时按“薪酬、薪水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差异为薪酬薪水开销和员工福利费开销按规则扣除;而购买劳务开销,供给方依据供给劳务(服务)性质触及流转税,付出时按“劳务酬劳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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