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公证6年后被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8:02子女公证抛弃亡父遗产承继权,6年后公证处作出吊销承继权公证书的决议。子女不服,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吊销公证处吊销承继权的决议。1998年李全逝世,遗留下坐落后宰门一处私房。1999年,李全的两个女儿李敏、李霞及母亲盛静华来到玄武区公证处表明自己姐妹4人现已协商决议抛弃父亲遗产的承继权,把私房留给老母亲颐养天年,而且出示了别的两个女儿书面抛弃讼争房子的声明。公证处通过检查后出具了承继权公证书,证明李全的四个女儿均抛弃了对遗产的承继权,后宰门的私房由李全的爱人盛静华一人承继。盛静华在逝世前立有公证遗言,称自己百年后房子由外孙承继。2004年,李全的别的两个女儿李俊和李华以没有抛弃对遗产的承继权为由,向玄武区公证处书面请求吊销其时所作的承继权公证书。公证处发现,最初在处理承继权公证书的检查阶段,三位参与当事人所称其他两名女儿抛弃遗产承继权并不事实,且公证请求表、说话笔录中李俊、李华的签名均为别人代签。公证处以为李俊、李华抛弃对李全遗产的承继权的声明内容不真实,决议吊销当年的公证书。2005年,公证处向李敏送达决议,吊销公证书。李敏以为公证处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李俊和李华均表明从不知道自己的姐妹到公证处处理了承继权公证,自己最初所写书证的意义是抛弃讼争房子的购买权,将此房的购买权过渡给李敏的儿子。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以为,本案所触及的公证行为中,李俊和李华均没有亲自到被告处请求公证。公证卷宗中除存有承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没有李俊、李华托付原告或许别人代为处理承继权公证书的授权托付书,在此情况下被告所出具的承继权公证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吊销。法院最终判定驳回李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