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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3:10
关于不实行行政决议的责任人,为了让其实行自己应尽的法令责任,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会依法强制其实行,也便是行政强制实行。那么行政强制实行的目标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行政强制实行的目标,是逾期不实行行政处理决议中要求实行责任的相对人,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行政强制实行的办法
(一)代实行
代实行,又名代实行,是指责任人不实行法令、法规等规则的或许行政行为所确认的可替代作为责任,由行政强制实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实行,并向责任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实行办法。 代实行有必要一起具有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实行行政法上责任的现实,且此种不实行因成心或过错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责任是别人能够代为实行的作为责任。
3、代实行的责任有必要是代实行后能到达与相对人亲身实行责任同一意图的责任。
4、由责任人承当必要的费用。
(二)实行罚
实行罚是一种直接强制实行的手法。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实行现已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实行该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的法令制度。实行罚可分两类:一是实行行政罚;二是实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选用代实行、实行罚等直接手法不能到达实行意图,或无法选用直接手法时,实行主体可依法对责任人的人身或产业直接施行强制,迫使其实行责任或完成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强制实行办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办法,因而其运用在不违反现行立法规则之外,还有必要坚持必定的合理度。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全部权利都有必要有清晰的法令规则或授权,行政强制实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峻的行政权,也有必要源于法令的规则或授权,法令没有规则应予强制实行的,即便相对人没有实行责任,行政机关也不得私行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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