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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验收与证据保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3:24
案情:
某霓虹灯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3月签定加工制造合同,约好由某霓虹灯公司为某进出口公司制造霓虹灯箱广告牌一块,工程总造价为1.6万元,某进出口公司预付定金6000元,装置结束后5日内安排检验,超越此期限未检验则视为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付出尾款1万元。合同签定后某霓虹灯公司依约完成了灯箱制造,但某进出口公司一向拖欠1万元尾款未付。故某霓虹灯公司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某进出口公司给付工程款1万元。
案子审理过程中,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辩称:某霓虹灯公司装置的霓虹灯质量不合格,运用过程中悉数作废,而且某霓虹灯公司在完工后一向没有证明其装置的工程质量合格,因而不同意某霓虹灯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买卖合同合法有用,根据合同约好的检验条款,原告应当在装置结束之日起5日内安排检验,逾期则视为检验合格。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在约好的检验期限内向被告提出质量贰言的依据,因而法院依法判令某进出口公司给付某霓虹灯公司工程款1万元。
点评: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要慎重拟定
我国《合同法》对承包、建造工程等合同的检验均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别离规则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此类合同中,检验是效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力,也是一项责任。假如效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检验,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检验方法有约好的,从其约好。本案中,两边当事人约好了某进出口公司需在装置结束后5日内安排检验,逾期未进行检验视为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应当付款。某进出口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5日内检验不合格,故其建议某霓虹灯公司装置的灯箱质量不合格不能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2、举证责任的分管
效果接受方在检验期限内应当进行检验,一起应当对检验不合格或检验期间内提出过质量贰言承当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未能提出依据证明检验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好的5日检验期内提出过质量贰言,因而某进出口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3、进步依据认识
在经济往来中,当事人之间常常运用口头、电话等方法进行交流,法律认识比较冷漠。一旦合同实行中出现问题触及诉讼,举证就成为了困难。因而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应当培育依据认识,如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贰言能够选用传真、邮递、电话录音等方法,使该依据更简单保存下来,由于时机总是留给有预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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