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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当中止危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职责:
(一)干与承揽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背本法规则回收、调整承揽地;
(三)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五)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
(六)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七)掠夺、危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八)其他危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方危害土地承揽经营权承当民事职责办法的规则。
发包方违背乡村土地承揽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则,危害承揽方的合法权力,承揽方能够恳求发包方承当相应的职责,以保护自己的权力。就承揽人而言,发包方承当民事职责的办法,便是对其权力遭到危害的弥补办法。它既能够由承揽方直接要求发包方承当,一起也是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保护承揽方合法民事权力,裁判发包方承当职责的详细办法和制裁承揽方违法行为的详细措施。承当民事职责的办法,就发包方而言,是发包方因违法危害承揽方合法权益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
本条之所以要规则发包方承当民事职责的办法,其意图在于使土地承揽当事人明晰民事职责的详细办法及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揽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土地承揽胶葛。使施行违法行为的发包人承当相适应的民事职责,然后到达保护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安稳的立法意图。
一、本条规则,发包方危害承揽方土地承揽经营权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的办法主要是:
(一)中止危害。中止危害是指发包方正在施行危害承揽方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时,承揽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危害结果的扩展,有权阻止正在施行的不法行为,要求其中止危害。中止危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没有开端施行违法危害行为或许违法行为现已中止施行,则不适用。要求中止危害,不管违法行为何时施行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只需违法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状况,即可适用这一职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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