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证房买卖合同无效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22:28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上诉人***的托付,指使我作为其署理人参与诉讼,通过查阅相关根据资料,根据法令规定,署理人以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实行“拆迁安顿补偿计划”一案契合申述条件,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不归于重复申述,应当指令一审法院审理。1、本案与石家庄市***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做出的(2009)石民二**字第00***号民事案子归于彻底不同的法令关系,不归于重复申述。从本案诉讼请求能够看出,上诉人是根据被上诉人拟定的《拆迁安顿补偿计划》进行申述的,可是其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实行其拟定的计划。这与从前一案诉请以为计划拟定不公,要求享用相等乡民待遇是彻底不同的法令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的司法观念:“判别根据同一胶葛而提起的两次申述是否归于重复申述,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详细诉讼请求及其根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详细情况进行归纳剖析。假如两次申述的当事人不同,详细诉讼请求等也不同,彼此不能代替或包括,则人民法院不能简略的因两次申述根据同一胶葛而确定为重复申述,并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准则对后一申述予以驳回。本案中,前后两个申述的当事人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法令关系更不行同,不归于重复申述。2、本案归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子受案规模。本案不同于前诉法令关系与贵院确定的现实并不抵触,前一案子贵院以为,《安顿补偿计划》是小沿村内部拟定的,归于内部管理时所运用的文件,只在其村内有用,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因而以为该案不归于人民法院民事案子受案规模。但这一结论是根据原告诉请《计划》拟定内容不公、要求享用相等乡民待遇而言的。但此次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履行《计划》,应该归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规模,理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贵院应本着法令的人文关心精力,在公平正义调和的准则下,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以上署理定见请采用! 署理人:韩式岭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署理定见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