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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0:07

导读:两边在法院的掌管下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成功离婚,离婚后又发现了新的共同产业,所以恳求法院切割房产。因在调停书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建议切割房产的恳求法院不支撑!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常某(女)(均为化名)1996年挂号成婚,两边于2008年8月经过北京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经法院掌管的离婚调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李某与被告常某自愿离婚;
2、坐落北京市某区某路XX号XX室的房子一套归被告常某一切;
3、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无其他胶葛。
2008年10月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8月经过北京某区法院调停离婚,并经法院掌管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上海市某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挂号在被告名下,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切割。
被告常某辩称:被告并没有躲藏共同产业的现实,原告关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宅是清楚的,并已许诺归被告一切,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定见
我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被告所触及案情进行剖析,在法庭中提出以下建议: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拘束力。
2、两边在离婚协议中清晰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
3、原告需对自己的不知情提出有力依据,才干证明我方代理人躲藏夫妻共同产业。
法院判定
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适用离婚两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8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躲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明,因而,终究对原告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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