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4:17校园与学生之间的法令联系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中知道并不一致,从现在来看,一切争辩的焦点首要在校园对就读学生的办理程度上。有人以为校园对在校学生应承当监护职责,特别是以为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将学生送到校园后,发作了监护权的搬运,以为校园与学生之间是监护联系。监护职责在我国法令中规则是一种无差错职责,如校园对校园损伤案子承当无差错职责,即便校园在没有差错的情况下,也要承当补偿职责。这种说法尽管有利于增强校园对学生的办理职责,维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但这是对相关法令的差错了解,没有区分清楚校园与学生之间的法令联系。
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的规则,“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办理、维护职责的校园、幼儿园或许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或许未成年人致别人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与其差错相应的职责。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校园、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弥补补偿职责。”该条中清晰将教育组织对在校学生的职责认定为“教育、办理、维护”,并没有清晰规则是监护职责。别的,监护权归于亲权领域,是依据特定的身份联系而构成的,属法定权力和职责,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搬运。
校园对学生的办理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次序而行使的具有必定行政办理权的行为,该行为与监护职责是不同的,校园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当的职责是社会职责,也就是说,校园承当的职责是公法意义上的职责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职责。但校园的实质是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育,不是公权力的行使,也不能选用国家补偿法上的国家补偿职责。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校园对学生的教育、办理和维护的职责是法定的办理职责,不是民法上所称的监护职责。因而,校园与学生之间发作的法令联系是教育与被教育、办理与被办理、维护与被维护护的联系,学生在校期间受损伤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危害之债。
侵权职责的承当: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令体系中,侵权归责一般有三种,即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准则。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8种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中,没有对校园损伤案子的规则。但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则:在幼儿园、校园日子、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在精神病院医治的精神病人,遭到损伤或许给别人形成危害,单位有差错的,能够责令这些单位适用给予补偿。该司法解释强调了差错职责。
2002年8月,我国教育部出台了《学生损伤事故处理方法》,清晰规则校园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实行监护职责,合作校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和维护作业。一起亦规则“学生损伤事故的职责,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依法确认。因校园、学生或许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差错形成的学生损伤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行为差错程度的份额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承当相关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非首要原因,承当相应的职责。”从以上规则不难发现,关于校园损伤案子的立法原意是差错职责归责准则,然后从立法上确立了校园承当职责的归责准则是差错职责,而不是依据监护联系发作的无差错归责准则,一起也排除了公正归责准则和差错推定归责准则。因而,校园在损伤案子中承当的是差错职责。也就是说,只要在校园存在差错,且对学生形成损伤的情况下,校园才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