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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什么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7:34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类型,因为爸爸妈妈一方逝世或爸爸妈妈离婚,父或母再行与别人成婚而构成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子女对爸爸妈妈的再婚爱人称为继爸爸妈妈,夫或妻称其再婚爱人的子女称为继子女。在实际日子中,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有以下景象: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日子,继子女没有与继爸爸妈妈共同日子,也没有得到继爸爸妈妈的育婴教育。这种继爸爸妈妈继子女联系,互相之间不发生法令上的权利义务联系,归于姻亲联系。该种联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日子,育婴费和教育费由生爸爸妈妈担负,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日子,也没有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育婴。这种继爸爸妈妈继子女联系,互相不负法令上的权利义务,仍归于姻亲联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日子,由继父或继母给付悉数育婴费或分管部分育婴费,或许育婴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日子,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日子上的照料与育婴。这种继爸爸妈妈继子女联系,彼此构成法令系,即发生法令拟制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爸爸妈妈赞同,在依法办理收养联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构成养爸爸妈妈养子女联系,该子女与共同日子的生爸爸妈妈一方仍为直系血亲联系,而与没有共同日子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联系于收养建立之后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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