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田招与被告仙居县金属制品公司为联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8:03原告王田招与王田回、王田华合股开办股份合作企业仙居县迅田机械公司,公司建在龙皇山路2号。1995年5月26日,原告、王田回、王田华三合股人签定了退股协议,约好王田回、王田华将股份转让给原告,公司的悉数债款自退股之日起由原告担任。
1995年10月20日,原告王田招与被告仙居县有色金属制品厂签定了《联营协议》。协议规则:由原告出资123万元,以位于龙皇山路2号的悉数厂房、办公室及出产场所折价投入;被告出资130万元,其间流动资金60万元,出产银制产品全套设备折价70万元。赢利按两边出资份额分配。在联营过程中,处理房产证及土地运用证等手续所需悉数费用均由原告担任。两边有关的证件以及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在联营协议收效后,均需转到联营公司运用。联营前的债权债款概由原、被告各自承当。经两边洽谈,联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有色金属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约将仙居县迅田机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移交给联营公司。
1995年11月30日,原告因教育使命深重,经与被告洽谈赞同,签定了退股协议。协议规则,原告参与联营时的出资123万元自退股协议收效后,由被告如数归还。详细退款方法是:由原告担任的仙居县迅田机械公司欠银行的告贷40万元本金由被告担任还贷,1995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由原告担任归还,1995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由被告担任归还。原告尚欠城南开发办的告贷13万元,在获得该办赞同暂欠的情况下,由被告担任清偿,所欠利息1995年11月30日曾经的由原告承当,1995年11月30日今后的由被告承当。尚余的70万元,在1995年11月23日前付原告10万元、同年11月30前付原告40万元、同年12月初付原告20万元。若不能如期清偿,未清偿部份按月利率2%计息,按季结息。一切欠款必须在1996年3月31日前悉数付清。一起约好,原告自退股后,联营公司的出产经营、出售以及出入帐务、债款等,原告概不承当任何职责。协议签定后,被告别离于1995年末、1996年2月、1996年末、1997年阴历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截止到1996年12月24日的应返还出资款的利息共12万元。一起,被告按约归还了由原告担任的仙居县迅田机械公司欠银行的告贷本金40万元及利息和欠城南开发办的告贷本金13万元及利息。
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0万元及1996年8月25日后的利息。经屡次追讨无果,原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归还出资款70万元及利息(从199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还清时止,至申述之日利息为32.4万元),利随本清,并承当诉讼费用。应东峰律师依法承受原告的托付,担任其诉讼署理人参与台州中院的诉讼。应东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署理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