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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货物丢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0:40
离任被告您好,我是2012年10月入职,试用期1个月,作业为库房管理员,入职第二天开端进行作业交代。库房里的货品比较多,我也不认识,稀里糊涂的交代结束,也在交代手续上签了字。在接下来的作业中,发现货品和在册数据不符,屡次向领导提出此问题,领导不予理睬。提出,领导表明找到新员工后方可脱离,未赞同。于口头告诉后第二天离任。之后单位要求我回单位进行交代,我表明对库房里货品不清楚,未进行交代。2013年8月1日收到法院传票,被单位告了,9月5日开庭。要求我补偿试用期间丢掉的货品2500元,及上诉费用。我有错吗?我该怎么办?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你能够自动离任,提早30日告诉单位即可,单位不得回绝。关于库房物品,你没有差错,不需求补偿。那么依据你描绘的状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别离回答如下:
1,关于离任的问题。你有权自动离任,只需求提早30日告诉单位即可,单位应当为你处理离任手续,不然,期满30日你能够直接走人,且不需求承当任何职责。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
2,关于作业交代的问题。你提出离任的,直接将手上的作业交代给单位即可,包含现有货品清点等。你入职时的作业交代记载也能够运用。
3,关于货品补偿的问题。关于货品丢掉你没有差错,不需求补偿,假如你单位要求你补偿,有必要举证证明你对货品丢掉有差错,一起证明货品价值。鉴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单位无法证明或许没有依据证明你有差错的,你没有任何补偿职责,不需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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