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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具有什么特殊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01
收据行为归于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一般特色。如:作出收据行为的人,有必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比较,收据行为还有以下特殊性:
(1)收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收据归于设权证券,即收据权力职责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制造收据而建立的。悉数收据行为都是为了完成所设定的收据权力和职责。其间,出票行为是建立收据权力职责的行为,包含:制造收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造收据,在收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收据权力和收据职责;再经过收据的交给,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收据交给收款人,使收据发作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收据权力职责的设定。其他收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确保行为则都归于完成收据所设定的权力、职责的行为。所以,收据行为归于设权证券行为。
(2)收据行为是债款行为。收据的根底联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因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不以他们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为根底。如:收据债款人的意图是完成它的债款,因而他的行为都归于完成债款的行为;收据债款人的意图是实行其偿还账务的职责,因而他的行为都归于实行还账职责的行为。
(3)收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依法进行方为有用的行为。依据收据法的规则,收据行为有必要严厉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如,在收据中法律规则有必要记载的事项,要逐项依照规则的要求,悉数记载,收据方能有用;假如其间有一项短缺,就会使该收据无效。收据行为严厉依法进行,是为了使收据行为愈加标准,进步收据的信誉度,以利于确保收据的流转便利、方便、安全。
(4)收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由于要件的法律行为。在收据行为中,收据的建立虽然有必定的原因,可是,当收据转入流经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转,收据债款人行使其权力的行为,不需要阐明其收据授受原因;收据债款人在实行其职责时,也无须诘问收据让与、受让的原因,不应以收据原因方面的短缺对立好心的持票人。因而,收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5)收据行为是文义证券行为。收据归于文义证券,即收据当事人的一切权力职责都是依收据上所记载的内容来承认的,离开了收据所记载的内容,收据当事人不再具有其他权力职责。因而,收据当事人的任何合法的行为,都离不开收据上所载明的权力职责,都归于文义证券行为。
(6)收据行为是彻底有价证券行为。所谓彻底有价证券,便是证券权力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收据权力的建立有必要制成收据,收据权力的行使有必要提示收据,收据的搬运有必要交给收据,直到收据取得了付出,债款人的债款职责被免除,收据才归于消除。所以,收据行为是彻底的有价证券行为。
(7)收据行为是钱银证券行为。收据作为汇兑东西、付出东西、结算东西、信誉东西,只能选用钱银形状,而与此有关的收据行为是以钱银为意图的行为,如汇票行为的主要内容和意图是经过银行汇出钱银,并在异地银行凭汇票兑付钱银。所以,收据行为归于钱银证券行为。
(8)收据行为是流转证券行为。这是指在当事人的收据行为中,收据作为债款债款凭据,能够在相对无因的条件下,进行转让、流转。在转让过程中,收据和收据权力一起搬运,因而搬运后的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遭到维护。所以收据行为是流转证券行为。
(9)收据行为是提示证券行为。收据是提示证券,即持票人行使收据权力时,有必要依法向有关当事人出示其收据,也便是提示收据。这是由于收据是设权证券和流转证券,债款人能够改换,所以,只要经过提示证券,收据债款人才干承认债款人是谁,并承认所承当的债款。所以,收据行为是提示证券行为。
(10)收据行为是缴还证券行为。收据作为文义证券,收据的权力职责悉数记载于收据上,因而,在持票人或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票面金额后,就应当把收据缴还给付款人,以完毕收据的权力职责联系,或许使该付款人持有收据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有关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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