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的财务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3: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以人民币为核算单位。1994年1月1日国家外汇办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发作外币事务时,应依照事务发作时或当期期初商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含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款和债款)的年头余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发布的商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独自反映,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为净丢失可在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内均匀摊销,剩下运营期限缺乏5年的,在剩下运营期限内均匀摊销。净丢失数额较少,对企业当期应交税所得额核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许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依照5年的期限均匀转销,或许逐年补偿年度亏本,余额留下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企业已收到的本钱金,并已按规则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本钱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动摇调整本钱账户账面余额。
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其所得为外国钱银的,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将其所得按季度最终一日的商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钱银所得,不再从头折合核算,只对全年未交税的外国钱银所得部分,按年度最终一日的商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