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该合同有用,但并未进行挂号,不具有公示公信力,外人无法得知生意现实,只能以挂号状况为准,现阶段要求对方实行处理
过户责任也不能实现,而由于
不动产所有权的搬运以挂号为收效要件,故其不能发生物权变化的法律效力,此刻第三人的担保物权,也便是本案中的典当权优先于两边依据生意合同发生的债务的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典当期间未经典当权人赞同,典当人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典当权的在外。故在典当权消除前,未经典当权人的赞同,该房子作为典当产业不得处理过户手续,除非张女士代为偿还债务或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