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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及包装,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5:22

【扼要案情】
被告:吴某某、范某某
专业刑事辩解律师承受被告范某某的托付,为其辩解。
案由:冒充注册商标
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不合法运用“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施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供给运送其行为均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专业刑事辩解律师定见:被告人范某某在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依法可减轻处分;且范某某尽管为吴某某供给了运送的协助,但未参加事前策划,而是在运送途中才得知本相,因为碍于情面,未回绝吴某某,但过后再也没有参加吴某某的别的两次违法方案,足以证明范某某情节细微,危害性不大。应当减轻或革除处分。
【案子审理成果】
法院采用了专业刑事辩解律师的定见,判定吴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分金1万元,范某某单处分金5000元。
【专业刑事辩解律师提示留意】
在侵略商标权的刑事辩解中有许多辩解技巧和战略,违法嫌疑人一旦涉案,应当及时延聘律师供给法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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