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监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1:25【正文】
一、 布景常识与事例
(一)什么是远期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事务的重要世界常规“UCP500”并未对远期信用证作明 确界说,该常规仅仅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付款信用证。对 于承兑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后并不当即付款,而仅在远期汇票上承兑 ,待汇票到期日届满时才付款。我国金融监管意义上的远期信用证首要便是指自银行承兑日 起算至付款日为90天以上的承兑信用证。
? (二)远期信用证监管的方针布景 :对远期信用证的监管是以我国现在的外汇办理方针为背 景的。我国于1996年承受了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第8条责任,完成了人民币常常项目的可 兑换,但我国对本钱项目仍实施批阅办理。具体表现为只需有实在的买卖根底,产品、服务 、搬运付出等常常项目下就可自在付汇;而涉及到本钱项目,即世界收支中因本钱输入输出 而发生的财物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含直接出资、各类借款、证券出资等),就需要外汇管 理部分的事前批阅。这种状况就好像是一国的外汇办理之城有两扇门,一扇门关闭着而另一 扇门现已敞开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法之徒自然会想尽办法从敞开的门中混进混出,借经 常项目之名,行本钱项目之实。其间一种状况便是假借交易付出的名义向银行请求开立远期 信用证,然后运用该信用证进行非交易融资。
? (三)一个实在的事例: 1996年6月4 日,境内A 公司向境内某中资银行(甲银行)请求开立 期限为150天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950,000美元,用于进口澳大利亚牛皮,受益人是澳国B 公司,甲银行未收开证保证金。开证后甲银行收到澳国新亚银行寄来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 一起带有未提交提单等不符点,甲银行将不符点提示给A公司,该公司赞同承受悉数不符点 。付款日到来时,A公司未能将相应金额人民币存入甲银行帐户,甲银行只好为该公司垫款 并代其购汇以便向持有汇票的境外银行付款。尔后,B公司以部分退货为名向A 公司汇入850 ,000美元。A公司用上述外汇偿还甲银行部分垫款,余额部分一向未偿还。过后查询得知, 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关系密切(有同一首要股东),两公司之间底子没有实在的交易交 易(B公司从未向A公司移送提单或其他产品物权单据)。甲银行所收到的新亚银行寄来的信 用证项下单据如保险单、装箱单、发票等均为B公司假造,通过事前勾结的A公司表明承受该 套单据,所以不明真相的甲银行对汇票予以承兑。而一经承兑,信用证受益人即B公司就将 该汇票提交境外银行要求贴现,因为甲银行的世界诺言杰出,境外银行乐意予以贴现,该笔 金钱被B公司运用结束后,以退货款名义入境并经由A公司偿还甲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