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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罪被告人处罚应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45
 (一) 适用缓刑的问题 缓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惩罚详细运用的一种准则。缓刑是指关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确不致在损害社会的违法分子,在必定检测期内,实行法定事项,而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又无漏罪,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的一项惩罚准则。依据刑法理论,适用缓刑,有必要具有以下3个条件:一是有必要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其二,有必要是确有悔罪体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违法分子;三是违法分子不是累犯。在医疗事故罪中,违法人员一般情况下能够到达榜首、三个条件,即本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违法分子不是累犯。由于累犯是针对故意违法而言的,过失违法不构成累犯。医疗事故罪是过失违法,当然也不存在累犯问题。关于是否有悔罪体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损害社会。作者以为是存在的:理由如下:榜首,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违法,违法行为与医务人员的片面毅力是各走各路的,医疗事故的发作,医务人员自己也不愿意,因而,医务人员在思想上现已引起注重。第二,医务作业是一种技术作业,临床经验和个人名誉都适当重要,一旦发作医疗事故,对医务人员的出路影响很大,假如他们还不能从本次工作中吸取教训,在发作相似的工作,这无异于完毕该医务人员的工作和出路。因而,一般来说,医务人员能够从中吸取教训。第三,在医疗事故违法中,一般来说,违法情节比较轻,违法人的悔罪体现也很明显。对这些人适用缓刑,能够以为他们都不致再损害社会。第四,对该类违法医务人员适用缓刑,能够到达惩治和教育的意图,一起能够给违法的医务人员以悔过自新的时机,让他们能够带罪立功。因而,关于一般违法情节的医务人员,能够适用缓刑。 (二) 关于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的运用问题 依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则,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是仅有合法的判定医疗事故的安排,其判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仅有合法依据。关于刑事案子而言,是否彻底遵照这种规则呢?咱们以为能够不受此束缚。理由如下:榜首,《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是行政性法规,其标准的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行为。因而,只要这些机关的行政行为受此束缚。而司法机关追查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是司法行为,在程序上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实体上受刑法的调整。第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判定结论只要通过司法人员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而,不管是什么判定结论,都有必要通过司法人员检查,与其他依据彼此印证,假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就能够在另行延聘专门判定人员进行判定,而没有终级判定的束缚。第三,关于判定组织,尽管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判定组织,可是,它也是内行政处理程序上的束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为了查明案情,需求处理案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分,应当指使、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6条规则,对判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判定组织,对案子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弥补判定或许从头判定。因而,关于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有必要由司法人员查验,必要时,能够从头判定或许弥补判定,且不受判定组织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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