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就业歧视及劳资纠纷法律扶助办法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1:43
在刑事诉讼中,假如自己托付辩解人有困难的,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法则援助的。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有相类似的法则,那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作业轻视及劳资纠纷法则搀扶方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法则援助
法则援助是指由政府建立的法则援助安排安排法则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别案子的人给予无偿供给法则服务的一项法则保证制度。 特别案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则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则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作业轻视及劳资纠纷法则搀扶方法
第1条 本方法依原住民族作业权保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则拟订之。
第2条 本方法之履行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
第3条 本方法之搀扶目标为在作业职场发作作业轻视或劳资纠纷之原住民。
第4条 依本方法补助之法则搀扶项目如下:
一、法则咨询。
二、调停、宽和及裁定。
三、法则文件撰拟。
四、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署理或辩解。
五、诉愿、行政诉讼之署理。
第5条 搀扶目标得自行选任合格之律师处理本方法规则之法则搀扶。
履行机关得将其统辖区域内熟谙原住民文明与日子习性或熟谙作业轻视及劳资纠纷之律师列册,以供选任。
第6条 法则搀扶之给付规范如下:
一、供给法则咨询或其它法则事务上必要之服务,每人每一争议之酬金最高为新台币三千元。
二、调停、宽和、裁定、诉愿或其它洽谈及法则文件撰拟,而不触及诉讼之署理或辩解者,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三、每一审级诉讼之署理或辩解,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四万元。
四、以集体身分请求者,依前款之酬金为根底,每添加一人添加新台币一万元,最高不超越新台币十万元为准则;必要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酌量相关事项决议之。
第7条 二人以上原住民进行同一诉讼程序,其法则搀扶之请求,应集体为之。但未参与集体诉讼者不在此限。
第8条 法则搀扶以律师为请求人。
请求人应提出下列文件,向搀扶目标户籍所在地之履行机关提出请求,经履行机关检查后,送本会核拨补助款,并副知请求人及搀扶目标:
一、请求书。
二、搀扶目标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三、委任状或其它委任之证明。
四、法则搀扶之内容及相关依据。
五、法则搀扶之项目。
第9条 依前条请求法则搀扶者,应自法则搀扶现实发作日起,二年内为之。
第10条 法则搀扶之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者,不予搀扶:
一、依请求人之陈述及所提材料,显无理由者。
二、就同一争议依本方法或其它法则已受法则搀扶,而无再予搀扶之必要者。
第11条 履行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将法则搀扶履行景象送本会备检。
第12条 本方法所需经费,由本会及各履行机关编排预算支应。
第13条 履行机关处理法则搀扶绩效优秀者,由本会予以奖赏。
第14条 本会得托付机关、安排、法人或集体检查法则搀扶之请求及其它本方法相关事项。
第15条 本方法自发布日实施。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什么是法则援助
法则援助是指由政府建立的法则援助安排安排法则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别案子的人给予无偿供给法则服务的一项法则保证制度。 特别案子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许是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则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诉法则援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作业轻视及劳资纠纷法则搀扶方法
第1条 本方法依原住民族作业权保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则拟订之。
第2条 本方法之履行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
第3条 本方法之搀扶目标为在作业职场发作作业轻视或劳资纠纷之原住民。
第4条 依本方法补助之法则搀扶项目如下:
一、法则咨询。
二、调停、宽和及裁定。
三、法则文件撰拟。
四、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署理或辩解。
五、诉愿、行政诉讼之署理。
第5条 搀扶目标得自行选任合格之律师处理本方法规则之法则搀扶。
履行机关得将其统辖区域内熟谙原住民文明与日子习性或熟谙作业轻视及劳资纠纷之律师列册,以供选任。
第6条 法则搀扶之给付规范如下:
一、供给法则咨询或其它法则事务上必要之服务,每人每一争议之酬金最高为新台币三千元。
二、调停、宽和、裁定、诉愿或其它洽谈及法则文件撰拟,而不触及诉讼之署理或辩解者,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六千元。
三、每一审级诉讼之署理或辩解,酬金最高为每件新台币四万元。
四、以集体身分请求者,依前款之酬金为根底,每添加一人添加新台币一万元,最高不超越新台币十万元为准则;必要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得酌量相关事项决议之。
第7条 二人以上原住民进行同一诉讼程序,其法则搀扶之请求,应集体为之。但未参与集体诉讼者不在此限。
第8条 法则搀扶以律师为请求人。
请求人应提出下列文件,向搀扶目标户籍所在地之履行机关提出请求,经履行机关检查后,送本会核拨补助款,并副知请求人及搀扶目标:
一、请求书。
二、搀扶目标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三、委任状或其它委任之证明。
四、法则搀扶之内容及相关依据。
五、法则搀扶之项目。
第9条 依前条请求法则搀扶者,应自法则搀扶现实发作日起,二年内为之。
第10条 法则搀扶之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者,不予搀扶:
一、依请求人之陈述及所提材料,显无理由者。
二、就同一争议依本方法或其它法则已受法则搀扶,而无再予搀扶之必要者。
第11条 履行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将法则搀扶履行景象送本会备检。
第12条 本方法所需经费,由本会及各履行机关编排预算支应。
第13条 履行机关处理法则搀扶绩效优秀者,由本会予以奖赏。
第14条 本会得托付机关、安排、法人或集体检查法则搀扶之请求及其它本方法相关事项。
第15条 本方法自发布日实施。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