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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村土地承揽期限的规则。
承揽期限是指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揽方享有土地承揽运营权,依照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承揽期限是土地承揽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联系到农人是否能够得到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联系到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的安稳和完善,联系到农业、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社会安稳。
我国对土地实施用处管理准则。土地管理法依照土地的用处,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造用地和未利用地,其间的农用地又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饲养水面等。本条依据我国乡村土地家庭承揽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处的土地的承揽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则。
一、犁地的承揽期
犁地是指栽培农作物的土地,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犁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1982年末全国乡村67%的基本核算单位实施了包干到户,1984年今后一向安稳在99%以上,实施家庭承揽运营的犁地一向占犁地总面积的97%左右。因而,我国乡村实施土地承揽运营准则的土地主要是犁地。
我国法令和国家有关方针对土地承揽期都做了清晰的规则。在我国乡村实施联产承揽出产责任制之初,承揽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揽期限过短,难以调集承揽人添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乃至或许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运营。这样,国家实施土地承揽运营准则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而,1984年,国家有关方针要求,土地承揽期限应当恰当延伸。土地承揽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依据这一精力,全国各地连续将土地承揽期确定为15年。但也有一些当地为了处理人地对立,频频调整土地,真实到达15年的很少。1993年,一些较早实施家庭承揽运营的当地,第一轮土地承揽行将到期,为了及时辅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犁地承揽期到期之后,再延伸30年不变。尔后,跟着延包作业的连续展开,国家有关方针曾多次对土地承揽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则。如,1993年指出,为了安稳土地承揽联系,鼓舞农人添加投入,进步土地的出产率,在原定的犁地承揽期到期后,再延伸30年不变。1997年指出,土地承揽再延伸30年不变,营建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出产的承揽期能够更长。1986年经过并于199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清晰规则,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揽运营,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土地承揽运营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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