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为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1:46咨询:咱们公司是一家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现预以本企业出资再建立一家贸易公司,请问该公司的性质是内资仍是外资?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出资的暂行规则》,应该是内资公司。但我看到杨律师的一篇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转出资相关问题咨询(2004)中写到“外商独资企业再出资仍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些糊涂了。请问差异内资和外资的规范究竟是什么呢?
回答:请细心研讨该规则的第18、19条。内外资的规范是本钱的实践来历。
咨询:我个人的观念是《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出资的暂行规则》第18、19条不能独立出来看,16条至20条应该是一个全体,也就是说只要外商出资企业向中西部区域出资且被出资企业中外资份额不低于25%的,才能够享用外商独资待遇。其他的应该认定为内资企业。
回答: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出资的暂行规则》,外商出资企业虽为我国的企业法人,但其在境内出资仍是对比履行《辅导外商出资方向暂行规则》和《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的规则。故如需建立贸易公司需求依照外商出资的有关规则在外经委处理相关的批阅手续。假如出资低于25%,工商管理机关会颁布加注“外资份额低于25%”字样的外商出资企业经营执照。
回答:Cathleen,你的了解是正确的。外资企业境内再出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破例,比方外商出资性公司的再出资。别的,即使是出资到中西部的情况下,也不是作为“外资公司”而只是是能够“享用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这两个仍是有差异的。关于鼓励类和答应类的再出资,不需求通过批阅(与真实的外商出资不同),而只是存案即可。关于约束类的需求批阅。
回答: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出资的暂行规则》,再出资建立的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及外资份额是区分再出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规范。
1、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再出资建立的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归于鼓励类或答应类范畴的,则无处理批阅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处理登记手续,依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出资企业出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则。因而,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不归于外资企业。
2、依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建立的公司经营规模触及约束类范畴的,外商出资企业应依照规则的程序向省级批阅机关处理批阅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处理改变登记手续。其间,依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则,被出资公司(笔者以为也应当包含再出资建立的公司)注册本钱中外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批阅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同意文件,颁布《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加注“外商出资企业出资”字样。因而,若外资份额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份额到达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归于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