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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4:36
关于确保期间的性质,理论上定见不合很大:第一种定见以为,确保期间归于诉讼时效性质,由于《担保法》第2条规则“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期间归于除斥期间,由于期间届满后革除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第三种定见以为,确保期间归于特别的除斥期间,由于确保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除权,一起担保法又规则确保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第四种定见以为,确保期间已然非诉讼时效,也非除斥期间,确保期间仅仅确保人可以忍受债权人不活跃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限;第五种定见以为,确保期间是一种特别的权力行使期间或职责革除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状。
应当说上述定见都有必定的合理之处。担保法司法解说采用了除斥期间的观念,并针对引起争议的《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则了:“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这一解说显着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则,会给实践带来适用法令上的妨碍。并且这一解说是否稳当也值得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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