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注销公司所负债务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0:04B公司于2008年欠A企业200万元债款,虽经A企业屡次索要B公司拒不归还,2009年,B公司到工商部门处理了企业法人刊出手续。经查:B公司系由张某和李某两人自然人股东注册建立,B公司刊出时,股东张某和李某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即处理了刊出挂号。所以,A企业将股东张某和李某申述到法院,要求股东张某和李某向A企业归还200万元债款。 现在,我国许多公司未经清算就处理刊出挂号,退出商场,由此给债务人的利益形成了严峻的危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退出商场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则,明确规则公司须经过清算等合法程序才干刊出,不然公司股东须对债务承当相应的清偿职责,意在维护公司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刊出后股东对下列景象仍应对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则:“公司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时,债务人建议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许建议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2.股东抽逃本钱。假如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搬运部分或悉数资金,导致公司履约才能缺乏,明显违反了本钱充分准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财物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若股东将悉数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当悉数的法律职责。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1)公司闭幕后歹意处置公司产业,股东对公司债款应承当相应补偿职责;(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伪清算,给债务人形成丢失的,亦需为公司债款承当清偿职责。(3)清算组未合法实行告诉和布告责任,致使债务人未获清偿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5)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