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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3:34
关于贯彻履行《上海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施行细则》若干定见的告诉
沪房地资[2001]0673号
为贯彻施行《上海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施行定见:
一、关于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的详细内容
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规模;(2)拆迁房子总修建面积(别离列出寓居房子与非寓居房子的详细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详细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施行拆迁的状况;(6)拆迁补偿安顿资金总额的预算;(7)请求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顿资金到位数额、安顿房子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方案;(8)施行拆迁的方法。
二、关于请求拆迁许可证需供给的材料
建造单位请求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供给《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文件,还需要供给下列材料:
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拆迁基地归纳状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供给本单位工作员获得的上海市房子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托付拆迁的,应当供给拆迁托付合同、拆迁施行单位资格证书;
4、标明拆迁规模的1/500地形图一份,以及拆迁规模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建造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能够作为提交《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则的有关文件。
除严重市政建造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的区、县时,建造单位应当别离向地点区域、县房地局供给所需材料。
三、关于撤除房管部分依法代管房子应事前寻求定见的程序
撤除房管部分依法代管房子的,建造单位在请求房子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寻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私房方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见。
四、关于房子拆迁规模的划定
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地形图并统一用蓝线划定详细的拆迁规模,并盖上区、县房地局公章。所划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处理部分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处理部分核发的用地赞同文件确认。因为规划红线穿越,影响房子连接体安全或许运用功用,经区、县房地局审阅确须同时撤除的,能够在划定拆迁规模时同时划入,但超出用地赞同规模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五、关于房子拆迁判决受理时刻的核算
《细则》第二十四条中所指的判决请求,是指契合受理要件的请求。请求房子拆迁判决的材料不全的,判决机关应当奉告请求人补齐,收到请求的时刻从请求人补齐材料之日起开端核算。
六、关于建造项目转让
《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建造项目在拆迁期限内发作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赞同,是指建造项目转让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基地的拆迁施行状况、补偿安顿协议及判决的实行状况报拆迁处理部分;有意受让建造项目的单位应当供给补偿安顿资金存款证明及安顿用房证明,先行征得拆迁处理部分赞同。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建造项目后,应当到原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的部分处理房子拆迁许可证的改变手续。
七、关于拆迁寓居和非寓居兼用房子的补偿安顿
撤除寓居和非寓居兼用的房子,补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挑选钱银补偿的,能够依照寓居用修建面积和非寓居用修建面积别离核算钱银补偿款;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挑选价值规范房子互换的,应当依照上述钱银补偿款,用寓居房子进行互换并结算差价;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挑选面积规范房子互换的,应当将寓居用修建面积和非寓居用修建面积兼并核算为寓居用修建面积,进行补偿安顿。
八、关于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刊出的,补偿安顿协议签定主体的确认。
租借公房凭据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刊出的,由依照《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的规则能够持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定补偿安顿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洽谈确认签定补偿安顿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依照《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的规则能够持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定补偿安顿协议。
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寓居房子处有本市常住人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子处已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状况在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所或许虽有其他住所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能够不受上述寓居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所条件的约束。
十、关于房子运用人的界定
《细则》中所指的房子运用人,是指实践占用房子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关于履行政府规则租金规范的私有租借寓寓居房子的界定
《细则》中所称的履行政府规则租金规范的私有租借寓居房子,包含由房管部分署理经租的私有寓居房子、履行私房方针后由房管部分代为经租的寓居房子,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法令》施行前现已树立租借联系,履行政府规则租金规范,且租借联系连续至今的私有租借寓居房子。
拆迁履行政府规则租金规范的私有租借寓居房子,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供给的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根据:
1、其时的房子租借协议;
在2001年11月1日曾经租借公房凭据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寓居并已核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依照实践寓居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则的换算系数核算修建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依照实践寓居面积及上款规则的换算系数核算修建面积。其他景象的阁楼,不核算修建面积。
十二、关于非寓居房子的界定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撤除房子内的证明。
十三、关于被撤除房子的修建面积的确认
房子修建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修建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赞同文件记载的修建面积为准,实践修建面积小于相关赞同文件记载的修建面积的,以实践修建面积为准。相关赞同文件未记载修建面积,或许虽无赞同文件但在1981年曾经现已缔造用于寓居的房子,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组织实地测量的修建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寓居房子,以房子租借合同记载的建造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寓居房子,以租借公房凭据所记载的修建面积为准;租借公房凭据记载的是寓居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核算修建面积:
房子类型公寓独立住所新里住所新公房(有电梯成套)新公房(无电梯成套)新公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公房旧里住所简屋
换算系数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细则》中非寓居房子,依照下列规则予以确认:
1、原始方案为非寓居房子,连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寓居房子效果的,能够确认为非寓居房子;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定了公有非寓居房子租借合同,树立了公有非寓居房子租借联系的,能够确认为非寓居房子。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力人为单位,能够确认为非寓居房子,但原始规划为寓居房子以及实践用作员工或许员工家庭寓居运用的在外;
4、原始规划为寓居房子,经市或区(县)房地局赞同寓居房子改变为非寓居用处的,能够确认为非寓居房子。但在2001年11月1日曾经,现已以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场所并收取营业执照的,能够确认为非寓居房子:
在2001年11月1日今后,以寓居房子作为运营场所并收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赞同寓居房子改变为非寓居用处的,不确认为非寓居房子。
区、县劳动部分核发《非正规工作许可证》,以及区、县民政部分或大街核发《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运用的寓居房子,不确认为非寓居房子。
十四、关于停产、歇业补偿的适用规模和规范
《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则的因拆迁形成停产、歇业恰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寓居房子中用于出产、运营的房子,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的恰当补偿。补偿规范按被撤除房子修建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洽谈确认。
十五、关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回绝评价的处理
在房子拆迁中,房子所有人或承租人不供给相关材料、回绝评价人员实地勘测,致使房子评价无法正常进行的,评价组织可参照被撤除房子同区域、同修建类型的房子进行评价。当事人对房子评价成果有贰言的,能够按《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请求判定。
十六、关于托付评价的规模
适用商场单价核算补偿安顿款,且被撤除寓居房子的房地产商场单价显着低于最低补偿单价规范的,能够不评价。
适用评价单位核算补偿安顿款的,应当评价;但拆迁当事人洽谈一致的,能够不评价。
用于价值规范房子互换的安顿房子应当评价。
十七、新老方针联接
2001年11月1日今后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适用新《细则》。
2001年1月1日曾经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新老方针联接按下列规则履行:
1、补偿安顿方法和规范及拆迁私房的咨询定见程序适用老办法。
2、拆迁当事人签定补偿安顿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未准时搬家的,不适用限迁、强迁,拆迁人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胶葛。
3、作出判决后,被拆迁人和房子承租人未准时搬家的,不适用限迁,区县房地局应当直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履行。
4、11月1日前现已受理判决请求的,应当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11月1日今后受理判决请求的,适用新《细则》。
5、延伸拆迁期限、改变拆迁规模、转让建造项目等其他程序,均适用新《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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