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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0:38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侵略别人名字权的工作发作,名字权是法令赋予公民一项根本的权力,不这容侵略的。那么侵略公民名字权的两种具体表现?侵略公民名字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侵略公民名字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1、盗用别人名字。盗用别人名字指的是未经别人赞同或授权,擅自以别人的名义施行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2、冒用别人名字。指的是运用别人的名字,假充别人进行活动,以到达某种意图。
盗用和冒用名字的差异:盗用主要指盗取或人名字,自己不一定便是名字者自己。如A盗用B的名字,向C说自己是B的老友,骗得C的信赖然后取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或人名字,自己扮演的便是名字者自己。如A说自己便是B,进行诈骗然后取得某种利益。
二、侵略名字权构成要件
1、危害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则,危害名字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法构成,其间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便是干与、盗用和假充别人的名字。
(1)干与别人决议、运用和改变自己的名字。
(2)盗用别人名字。
未经权力主体的赞同或授权,擅自以权力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力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便是盗用别人名字的行为。
(3)假充名字。
假充别人名字是滥竽充数、假充别人名字进行活动。
2、行为人的差错
危害名字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片面上的成心为要件。行为人成心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危害别人名字权,假如行为人因差错而将别人的名字弄错,不该确定为危害名字权。在实践中,咱们一概以成心施行的行为即构成侵略名字权,差错则不构成危害名字权,在危害名字权的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施行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差错,而被告是否存在差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3、危害成果
危害行为人只需施行了盗用、冒用别人名字,干与别人行使名字权,成心不运用别人名字的行为,就可以确定现已造成了危害成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危害现实,即可建议权力。
4、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名字权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可是因为危害名字权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现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需证明其名字权遭到危害即可,无须证明危害成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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