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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保险利益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1:13

投保车辆转让,受让人享有稳妥利益吗?
产业稳妥是以产业及其有关利益为稳妥标的的稳妥。产业稳妥的被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应对稳妥标的具有稳妥利益,不然其不得向稳妥人恳求补偿稳妥金。以下结合详细事例作扼要剖析。
在产业稳妥中,作为稳妥标的的产业往往会发作转让。在这种状况下,依据《稳妥法》的规则,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责任,其间包含对稳妥标的的稳妥利益。
事例一:在“李某、董某与永安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2011)郑民四终字第1793号]中,涉案卡车挂号车主为李某,李某将本案中的车辆协议转让给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义向稳妥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稳妥,后发作稳妥事端。原审法院以为,发作稳妥事端时,李某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李某不得向稳妥公司恳求补偿稳妥金,因而对李某要求稳妥公司补偿其稳妥金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董某作为承运人向稳妥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稳妥,与稳妥公司缔结的稳妥合同契合法令规则,为有用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法令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好全面履行责任,发作约好的稳妥事端后,有权向稳妥公司恳求补偿稳妥金。二审法院支撑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观念。
事例二:在“伦某与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号]中,伦某购买李某轿车,在车辆产权没有过户前,稳妥公司营业员压服伦某以当地村委会为被稳妥人,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发作事端,稳妥公司以该车辆未处理稳妥过户手续为由,回绝理赔。法院审理以为,村委会既非该车实践车主,又对该车不具有稳妥利益,从这以后车辆过户的状况承认,本案稳妥合同实践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应为原告伦某。本案稳妥合同签定时,伦某即具有稳妥利益,而将被稳妥人列为村委会,是稳妥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事端发作时,伦某已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挂号证书,故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从头到尾为伦某,无需处理稳妥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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