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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商标的优先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3:36
什么是团体商标的优先权?                                                           
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名义注册,专供该安排成员在商事活动中运用,以标明运用者在该安排中的成员资历的标志。  
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条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请求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产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请求,在这以后六个月内能够要求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有关一般商标的规则适用于团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团体商标注册请求,《巴黎条约》成员国的请求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请求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建议优先权的,应当在请求注册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起提交书面声明,而且提交在巴黎条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请求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请求的日期、请求号和受理该请求的国家称号。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没有齐备,可在提出注册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弥补。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许逾期未补交上述请求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请求,如请求人需求,能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请求处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请求时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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