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表应该有哪些明确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3:20
提存,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
公证恳求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恳求人及代理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恳求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等;
(二)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三)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
(四)恳求的时刻及其它需阐明的问题。
恳求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恳求人填写恳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恳求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恳求的,托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历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恳求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对不契合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恳求人。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树立分类挂号准则,挂号事项包含:公证类别、当事人名字(称号)、代理人(代表人)名字、受理日期、承办人、批阅人、办结日期、结案方法、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将受理告诉单发给当事人,并开端树立公证卷宗。
受理告诉单应记明:恳求人的名字(称号)、恳求公证的事项、恳求人供给的首要资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恳求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告诉单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按规则规范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处理交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恳求,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议是否减、免。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能够建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公证恳求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恳求人及代理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恳求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等;
(二)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三)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
(四)恳求的时刻及其它需阐明的问题。
恳求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恳求人填写恳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恳求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恳求的,托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历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恳求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对不契合条件的恳求,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告诉恳求人。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公证处应当树立分类挂号准则,挂号事项包含:公证类别、当事人名字(称号)、代理人(代表人)名字、受理日期、承办人、批阅人、办结日期、结案方法、公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将受理告诉单发给当事人,并开端树立公证卷宗。
受理告诉单应记明:恳求人的名字(称号)、恳求公证的事项、恳求人供给的首要资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恳求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告诉单回执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恳求后,应按规则规范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处理交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恳求,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议是否减、免。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能够建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