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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就一定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3:46
2004年3月,某甲银行向某乙公司借款700万元,又与丙、丁公司签订了确保合同。
2004年2月,某甲银行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戊公司对戊公司的担保资历进行核实,戊公司副总裁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两边约好甲银行人员将四份合同悉数带回,假如银行核保经过,再由戊公司补交董事会抉择,并将银行盖章的合同返还戊公司一份,假如银行核保未经过,甲银即将交还悉数四份合同或予以毁掉。因戊公司或有负债太高,核保未经过。银行人员奉告戊公司,但没有将四份合同交还,也未予以毁掉。
后因乙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甲银行申述乙还款,丙、丁、戊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定戊公司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事例通知咱们,虽然银行持有戊公司签字盖章的确保合同,但由于银行在核保过程中现已否定了其担保资历并奉告戊公司,现已清晰回绝要约,因而要约失效,担保合同不成立。判定戊公司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有现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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