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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是怎么处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5:28
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开户单位如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中止违法活动,并依据其情节轻重给子正告或罚款。
按规则,开户单位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给予正告或罚款:
(l)超出规则规模和限额运用现金的,按超越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3)用不契合财务制度规则的凭据替代库存现金的,按凭据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4)未经同意坐支或许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运用规模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5)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一概处以罚款:
(l)保存帐外公款的,按保存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分;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分;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分;
(4)开户单位不采纳转帐结算方法置办国家规则的专项操控产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分;
(5)用转帐凭据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
(6)假造用处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
(7)使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法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
(9)发行变相钱银和以票券替代人民币在商场流转的,按发行额或流转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分。
详细处分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上述准则和当地实际状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有必要首要依照处分决议履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请求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议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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