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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有方案 地开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给,和谐产、供、销之间的联系, 改进经营管理,进步经济效益,清晰经济责任,确保国家方案的实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则,特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依法建立的国营农场、乡村社队、国家规则的 农副产品收买单位、协作经济安排、以及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 签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别经营户和乡村社员、要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定农副产品购 销合同,应参照本法令实行。
第三条 缔结农副产品购销会同,有必要遵循国家法令,契合国家方针, 遵循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准则,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 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签定。
在签定农副产品购销合一起,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和或许,可 安排签定包含农副产品收买和生产资料供给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定与实行
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会同依法缔结后,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 两边有必要遵循信誉,严厉实行,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
第六条 归于国家统购、派购规模的农副产品的购销,有必要依照国家 下达的统购、派购使命(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认的收买基数)签定合同。
归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结国家统购、派购使命后答应上市的农副产 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签定合同。
第七条 为了确保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使命的完结,除国家还有规则 者外,关于统购、派购使命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仍是有必要 在完结统购、派购使命后才干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不 同状况,量体裁衣地做出规则。
第八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称号。运用的产品称号有必要精确,运用区域性习气称号 时,当事人两边应获得一致意见。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有必要清晰规则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和计算方法,不得运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定购销会一起,应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则或实际状况确认 超欠起伏、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产品的种类、等级、质量,有国家 规范的,按国家规范实行;无国家规范而有部颁规范的,按部颁规范实行; 无国家规范和部颁规范的,按区域规范实行;无上述规范的,由当事人双 方洽谈确认。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则,商定合理 的切实可行的查验、检疫方法;国家没有规则的,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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