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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9:17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需求行政合理性检查准则的原因
(一)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展是行政诉讼中引入行政合理性检查准则的主要原因
1、 行政自在裁量权的界说。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挑选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在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自在裁量权便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令、法规、规章赋予的责任权限,根据法令、法规、规章及行政的意图和精力,针对详细的行政法令联系,自在挑选而作出的公平而合理的行政决议的权力。
2、法令标准的有限性表明晰行政机关需求享有必定规模的自在裁量权。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活动有必要习惯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而任何法令都有极限,尤其是标准行政活动的法令。法令既不或许标准悉数行政活动,对行政活动的标准也不或许八面玲珑,详细无遗。行政主体需求享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不然,行政便无法工作。
3、行政诉讼中引入对自在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检查的必要性。上一个论题,笔者对行政法令标准的有限性进行了扼要论述,这对讨论内行政诉讼傍边引入对自在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检查的必要性具有重要含义。因为行政法令标准的这种有限性,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行政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和开展。而正因为行政机关自在裁量权的存在和不断开展,使内行政诉讼中引入行政合理性检查准则成为一种必要。
从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根据法定规模内自在裁量权的行使所发生的自在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形成不良后果也仅归于不妥的行为,不发生违法的问题;但一同又应注意到,严峻不妥的行政行为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正因为如此,自在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遭到法令的操控。自在裁量不等于任意裁量,其行使须契合公平缓正义的要求,其所作出的有必要是公平而合理的行政决议。
我国现代行政执法水平已有所提高,但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妥仍很多存在,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与操控。在我国,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行为都有必要承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而司法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监督方式和争议处理途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是“以合法性检查为准则,以合理性检查为破例”的准则。关于行政违法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经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予以处理。但关于行政不妥问题,因为我国法令只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少量合理性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大都不能得到处理。
(二)内行政诉讼中实施合理性检查准则也是衔接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需求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过比较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对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方面的法令规则,咱们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两层检查准则,而《行政诉讼法》除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理性检查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仅作合法性检查。明显二者的规则是不一致的。一同行政争议,假如经过了行政复议,问题根本可以得到处理,但因为单个复议机关执法水平的低下或许部分维护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就会呈现复议决议的违法或许不妥。因为行政诉讼法作了与行政复议法不同的规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中不合理部分的内容不服,就难以得到行政诉讼上的救助。这也就有或许呈现人民法院明知复议决议不合理而百般无奈的为难局势,而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衔接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使行政相对人都能得到行政诉讼上的救助,关于削减对立抵触,改善政府和大众的联系,影响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而衔接好二者的要害便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检查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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