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9: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真,女,58岁,河北省文联作家。托付代理人:张林安,河南省安阳市市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子文学》修改部。法定代表人:萧振荣,《女子文学》主编。托付代理人:胡开谋,河北省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刘章,河北省石家庄市文联作家。原审被告:《法制文学选刊》修改部。法定代表人:耿龙祥,《法制文学选刊》主编。托付代理人:王玉林,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张健初,《法制文学选刊》修改。原审被告:我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原《江河文学》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伯宁,我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原审被告:《文汇月刊》修改部。法定代表人:肖关鸿,《文汇月刊》副主编。托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卢湾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英,女,4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干部。托付代理人:刘春田、龙翼飞,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真、《女子文学》修改部,因损害名誉权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88)石法民判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宣布了长篇通讯《蔷薇怨》(该文《人民日报》于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奋斗的事作了报导。之后,上诉人刘真依据一些人的反映,以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拯救《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记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宣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运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窃匪”、“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向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边怪味鸡”、“打架艺人”等言语,凌辱王发英的品格,并一稿多投,扩展不良影响,使王发英在精力上遭受极大苦楚,在经济上遭到丢失。刘真将她的著作,投送几家杂志修改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宣布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交给刘真稿费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了上述著作;发行478000册,交给《女子文学》修改部修改费80元,交给刘真稿费159元。《江河文学》修改部将刘真著作原稿内容作了某些删省后,以《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宣布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交给刘真稿费130元。《文汇月刊》修改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名字和地名作了更改,对部分凌辱性言语作了删省,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宣布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交给刘真稿费192元。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为刘真和宣布、转载刘真著作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修改部,凌辱了她的品格,损害了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求刘真及四家杂志修改部承当法律责任,中止损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丢失。刘真辩论以为,她的著作内容系采访而来,照实报导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女子文学》修改部辩论以为,他们在刊登刘真著作前,对著作内容进行了核实,依据文责自负精力,不该承当民事责任。《文汇月刊》修改部辩论以为,选用刘真著作时,已将原题改为《黄桂英浮沉记》,对著作中的人名、地名、部分凌辱性言语、内容进行了修改,以艺术虚拟的小说方式宣布,没有损害王发英的名誉权,不该承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