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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4:06
一、概念
严峻责任事端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准则,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构成其他严峻成果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出产安全。现代出产,愈来愈体现为协作、有序的状况,然后构成各行各业出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作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出产安全。世界各国遍及注重运用法令手段维护出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出产政策,加强企业安全出产的办理作业,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出产中安全作业的几项规则》对安全出产责任制、安全技能办法方案、安全出产的教育、查看等方面作了规则。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出产规范化,国家连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督查法令》、《关于加强防尘防毒作业的决议》、《避免沥青中毒方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修建安装工程安全技能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督查暂行法令》、《森林防火法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放射防护法令》、《特别严峻事端查询程序暂行规则》等一系列有关安全出产的法规。作为严峻责任事端罪所侵略的客体的出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出产安全,相同体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峻的危害。其特点是这些危害发作在出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在出产和作业过程中违背规章准则,不恪守办理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构成严峻成果的行为。
严峻责任事端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体现方式:一种是行为人在出产、作业活动中,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准则,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构成其他严峻成果的,即一般员工自己直接违背规章准则,构成严峻成果的行为。“不服办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恪守本单位安全出产的要求或许不恪守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作业安排。“违背规章准则”是指违背有关出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维护等规则。“不服办理”与“违背规章准则”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能够体现为作为,如私行移动有关安全出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出产时运用明火作业等;也能够体现为不作为,如值勤时外出玩耍、睡觉打吨、精力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状况下,“不服办理”与违背规章准则“是共同的。严峻责任事端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体现方式是行为人在出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构成其他严峻成果的,即有关出产、作指挥、办理人员运用职权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体现方式中,首先是工人不肯遵从出产指挥、办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指令,其次是出产指挥、办理人员运用自己的职权逼迫指令工人在违章的状况下冒险作业,即逼迫工人恪守其过错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这种状况下,尽管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因为违章作业不是工人自己的志愿,而是被指挥、办理人员逼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查被逼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查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有必要具有违背规章准则的行为。所谓规章准则,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出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办理机关拟定的反映安全出产客观规律并触及工艺技能、出产操作、技能监督、劳动维护、安全办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规章、法令、方法和准则等,并且还包含那些虽无明文规则,但却反映了出产、科研、规划、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时间为大众所公认的卓有成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气与常规。可是,应逐渐将这些操作习气和常规条理化、规范化并见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查验。违背上述规章准则,是构成事端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的前提条件。处于不同岗位的人员,违背规章准则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同的方式。普通员工违背规章准则,首要体现为不服办理,不听指挥,不恪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划要求,盲目胡来,或许擅离岗位。技能人员违背规章准则,首要体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规划、配方等应予证明、查验而不进行证明、查验。出产办理人员违背规章准则,首要体现为不恪守劳动维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许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确定或人是否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背规章准则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违法,具有违章行为就或许构成违法。
2、行为人违背规章准则的行为发作在出产过程中并与出产有直接联络。严峻责任事端罪与失火罪、过错决水罪、过错爆破罪、过错投毒罪等过错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的首要差异,就在于违章行为发作在出产过程中并与出产有直接联络。只要在出产过程中有违章行为,才或许呈现责任事端。就普通员工而言,尽管在出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峻的危害成果,但假如同其出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络,依然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错违法,而不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就出产办理人员而言,其违章办理、违章指挥行为只要与出产直接联络,才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不然,仅在一般办理层次上呈现缝隙,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出产的规章准则,引起发作严峻危害成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归于严峻责任事端罪。
3、行为人违背规章准则的行为引起了严峻伤亡事端,构成严峻成果。尽管有违章行为,但没有构成严峻伤亡事端,构成严峻成果的,不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必要时可予以恰当的行政处分。从构成的成果看,本条规则了“严峻伤亡”和“严峻成果”两个规范,具有其一便构成违法。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子规范的规则》,对严峻责任事端罪的这两个规范作了量化规则。严峻伤亡,是指致人逝世一人以上,或许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峻成果,是指构成直接经济丢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丢失虽缺乏规则数,但情节严峻,使出产、作业遭到严峻危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常常违背规章准则,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确保,不听劝止,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作过事端不引以为戒,仍持续胡来;事端发作后,不安排抢救,使危害成果延伸扩展;为躲避责任,假造现场、嫁祸于人;构成伤亡人数特别多;构成直接经济丢失特别大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这些单位既包含国家的,又包含团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员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作业的员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出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出产的人员,包含出产工人、技能员、安全员、化验员、查验员、出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出产性的作业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员作业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构成严峻成果的,均不构本钱罪,可是,假如他们参与车间出产期间,违章构成严峻伤亡事端,构成严峻成果的,则构本钱罪。此外,改革开放以来,跟着个别经济的开展,个别经营户出产中因违章发作严峻事端的案子开端添加,上述主体规模已不能适应现实状况,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则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规模的联合告诉》中,将大众协作经营安排或个别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包含在严峻责任事端罪的主体中。关于大众协作经营安排和个别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办理作业中玩忽职守,致使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构成严峻成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则,追查处分。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主体的批复》指出, “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构成严峻伤亡事端的,能够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的主体要件。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主体的批复》指出,”在押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出产的人员,能够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的主体。至于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和出产办理人员能否成为严峻责任事端罪的主体,现行立法和司法解说均未明确指出,但依据立法与司法解说的精力,应当以为他们能够作为严峻责任事端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错。这种过错,体现在对构成的成果没有预见,或许轻信能够避免。而对违章自身,既或许是无意之中违背,也或许是知法犯法,但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在量刑时能够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假如行为人对危害成果出于成心的心思状况,不构本钱罪,或许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依据 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则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规模的联合告诉》所作的回答,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和大众协作经营安排、个别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通过培训,也没有通过技能培训,没有遭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准则,因此发作严峻责任事端,行为人不负法令责任,应由发作事端的单位和经营安排、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令责任。
三、确定
(一)严峻责任事端罪与天然事端的边界
所谓天然事端,是因不依人的毅力为搬运的天然原因此构成的事端,如雷电、暴风雨构成电路毛病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丢失。假如无人违章,纯属天然事端,不构成违法。假如违章行为。与天然事端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则关机,遇雷击而构成严峻经济丢失的,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而不是单纯的天然事端。
(二)严峻责任事端罪与技能事端的边界
所谓技能事端,是指因为技能手段或许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丢失。在出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缓设备条件的约束,不可避免地呈现事端,构成一些丢失,这不是违法问题,可是,假如凭仗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通过片面努力原本能够避免事端的发作,而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或许构成严峻责任事端罪。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严峻责任事端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首要是指下列几种状况:(1)构成了特别严峻的成果,如致多人逝世;或许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许直接经济丢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背规章准则遭到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而不改正,再次违背规章准则,构成严峻事端;或许多次违背规章准则;或许明知没有安全确保,乃至已发现事端预兆,依然不听劝止、自以为是,拒不采用工人和技能人员的定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端发作后,行为人体现特别恶劣。如事端发作后,不活跃采纳抢救办法抢救伤残人员或避免危害成果扩展,只管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资产,使危害成果延伸扩展;或许事端发作后,为躲避罪责,损坏、假造现场,隐秘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五、法条及司法解说
[刑法条文]
榜首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准则,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构成其他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不尽职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严峻责任事端案(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大众协作经营安排或个别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因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准则,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构成严峻经济丢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逝世一人以上,或许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构成直接经济丢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丢失虽缺乏规则数额,但情节严峻,使出产、二作遭到严峻危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违法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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