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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瑕疵≠婚姻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20:17
父亲亡故,为了使继母失掉承继权,子女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生父与继母之间的婚姻挂号;本是重婚,为躲避法律制裁,重婚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在先的成婚证。以上是内行政审判傍边常常遇到的触及婚姻挂号效能的案子,此类案子在认识上还存在较大不合,有进一步研讨的实际意义。
    原告主体资历问题
    〔事例〕
    吉某(男)与张某(女)成婚,婚后生一男孩吉A。后两边因爱情不好离婚。吉某患食道癌住院治疗,手术期间,徐某(女)前去照顾。后吉某与徐某自愿成婚,并供给了印有吉某私章的成婚挂号恳求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镇政府依据恳求为两人颁布了成婚证,但吉某所持成婚证日期与徐某的不一致,分别被错填为5月30日、5月10日,且吉某的婚姻挂号资料被镇政府丢失。没过多久,吉某逝世,留有房产等产业,吉A与徐某因遗产承继引起民事诉讼。诉讼中吉A发现徐某持有的成婚证日期与吉某的不一致,吉A以婚姻挂号程序违法,侵略自己承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该成婚证。关于此类案子,大致有三种定见。
    一、颁证显着有瑕疵,应吊销成婚证。
    二、保持政府颁布成婚证的行政行为。理由为,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两边一块日子表现了两边成婚的实在意思。政府在婚姻挂号中即便存在一些过失,也不会影响两边婚姻的效能。
    三、子女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政府进行婚姻挂号的详细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好坏联系,因而,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历,其不契合申述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申述。
    此类案的要害问题在于申述人是否具有原告资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婚姻家庭的立法规则,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原告资历,指申述人的主体资历,其中心问题是确认争议对申述人的影响是否充沛,从而使申述人成为本案诉讼的合理原告。行政诉讼法规则,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这一概念并未直接归纳和界定出原告资历确认的规范。原告资历的开展也阅历了一个从原告是详细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的人到原告是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好坏联系的人的开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归纳和罗列的方法确立了这一规范。第十二条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好坏联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该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罗列了四类情况下好坏联系人可提申述讼的景象。关于本案而言,依据行政诉讼原告资历确认的好坏联系规范和原告所恳求维护的权力性质剖析,原告吉A不具备原告主体资历,详细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榜首,原告不是政府的婚姻挂号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该详细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好坏联系。被告政府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触及的是吉某与徐某的婚姻联系这一特别的人身权,这种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之有法律上的好坏联系的公民只要吉某与徐某。吉A是吉某与前妻婚生子,尽管吉某与徐某的婚姻联系是否有用的成果,影响其对吉某遗产的承继比例,但这种直接的影响不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权力与责任联系。
    第二,被告的行政挂号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直接损害原告权益的实际或许性。法律上的好坏联系有必要是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时,客观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发作的客观的、直接的、实际的影响,而不是内行为作出后依靠特定条件所构成的影响。本案中,原告建议的是因行政挂号行为侵略了自己的承继权。承继权是一种等待权,只要在被承继人逝世后才干发作效能。尽管,镇政府的婚姻挂号行为或许影响到原告承继的比例,但这种影响是站在案子发作成果的角度上考虑,依靠的是被承继人逝世后,对其原婚姻挂号行为无法弥补这一特定条件。因而,在镇政府为两边处理婚姻挂号时,并不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实际性和或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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