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2:16
土地胶葛一般都是发作在乡村,而且关于没有多少文明的农人来说,发作胶葛时很简略理亏,那么在处理土地胶葛时,咱们应该遵循准则来进行处理,这样对农人来说才算公正呢?下面听讼网律师一一问您答复。
土地胶葛处理的准则
(一)一般土地胶葛案件有必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分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干按规则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出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改变附着物。
(三)前史上现已达到有协议、协议,或已拟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议乡规民约并不违反国家法令、法则和党的方针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恰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作具体分析。经过细心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定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方针,依据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理定见,切忌用简略、果断、混为一谈等处理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精力和法令规则,维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争议未处理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则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暂时运用单位运用,以维护争议的土地,争议两边均须遵守,不得托故损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鼓动大众捣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脚踏实地准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前史变迁状况和实际运用状况,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处理。
(八)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运用权。
(九)处理土地胶葛触及各有关部分的,应同有关部分一起洽谈,正确处理好部分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一起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尔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批改。
第一次批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的《宪法批改案》规则:“土地运用权可以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据宪法批改案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批改,规则:“国有土地和团体所有土地运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这些规则为国有土地进入商场奠定了法令根底。
第2次修订:为习惯商场经济体制下严厉维护犁地的需求,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则: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建设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运用方法获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次批改:依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的《宪法批改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则,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批改,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批改是适应实际客观需求的大好事,从法令准则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变革土地利益分配准则并将变革效果归由公民同享,完成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削减征收中对立抵触,促进社会调和安稳、持续高速开展的必要之策。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答案,期望可以协助你,还有具体问题需求咨询,在线咨询听讼网。
土地胶葛处理的准则
(一)一般土地胶葛案件有必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则,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分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干按规则按照司法程序处理。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动土地现状,不得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出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修建筑物和改变附着物。
(三)前史上现已达到有协议、协议,或已拟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议乡规民约并不违反国家法令、法则和党的方针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恰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作具体分析。经过细心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定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方针,依据具体状况做出合理的处理定见,切忌用简略、果断、混为一谈等处理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胶葛应依据现行党的方针精力和法令规则,维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争议未处理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则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暂时运用单位运用,以维护争议的土地,争议两边均须遵守,不得托故损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鼓动大众捣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脚踏实地准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前史变迁状况和实际运用状况,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处理。
(八)处理土地胶葛有必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运用权。
(九)处理土地胶葛触及各有关部分的,应同有关部分一起洽谈,正确处理好部分之间的联系,进一步一起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1987年1月1日实施。尔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批改。
第一次批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的《宪法批改案》规则:“土地运用权可以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据宪法批改案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批改,规则:“国有土地和团体所有土地运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这些规则为国有土地进入商场奠定了法令根底。
第2次修订:为习惯商场经济体制下严厉维护犁地的需求,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则:国家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建设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运用方法获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次批改:依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的《宪法批改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按照法令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则,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批改,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批改是适应实际客观需求的大好事,从法令准则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变革土地利益分配准则并将变革效果归由公民同享,完成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削减征收中对立抵触,促进社会调和安稳、持续高速开展的必要之策。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答案,期望可以协助你,还有具体问题需求咨询,在线咨询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