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8:20
当事人以为查验、判定成果有问题的,能够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从头查验、判定。
具体规则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验、判定成果后二日内将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判定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定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从头查验、判定的请求。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另行指使或许托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从头查验、判定。
当事人对自行托付的查验、判定、评价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查验、判定、评价定论后三日内另行托付查验、判定、评价,并奉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存案。
请求从头查验、判定、评价以一次为限。从头查验、判定、评价的时限与查验、判定、评价的时限相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