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出货单注明的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2:04
案情简介
甲汽车配件出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厂)存在长时间买卖合同联系。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乙厂购买甲公司价值31221元的汽车配件。因乙厂欠付部分货款,其于2007年4月19日出具欠条承认尚欠甲公司配件款16221元。后甲公司赞同乙厂继续赊购配件,即由乙厂人员在甲公司的出售出货单上签字承认货款数额并取走配件,甲公司依据出货单结算货款。乙厂累计赊购甲公司价值80937元的配件,一向未给付。
诉辩建议
原告甲公司以为,其与乙厂的买卖合同联系清晰,乙厂应给付拖欠的货款97158元。别的,甲公司出货单上载明“在我公司购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所购件款,逾期月息2%付出滞纳金”,因而乙厂还应按此约好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18981.40元。
被告乙厂辩称,关于原告甲公司建议货款予以认可,赞同给付。但出货单上“滞纳金”条款内容是玉龙飞公司单独注明的,买卖合同实行过程中两边从未约好过违约金,欠条上也未触及违约金问题,故不赞同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子审理
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以为,两边并未签定买卖合同清晰权利义务,而出货单系甲公司供给的制式单据,乙厂人员在出货单上的签字是对所购货品数量及金额予以承认,并不能标明乙厂对单据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内容予以承认。因甲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两边洽谈并达到了违约金的约好,依法判定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厂按月息2%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子说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出货单上载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是否有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虽然出货单系甲公司单独制造的制式单据,但乙厂人员提货时在出货单上签字予以承认,且此种买卖方式继续了近半年,乙厂人员签字承认的出货单亦有百余张。因而,乙厂应该明知该违约金条款内容,其在出货单上的签字在承认货品数量及价款的一起也构成对违约金条款的承认。
另一种定见以为,因两边未签定过书面买卖合同,而出货单系甲公司供给的制式单据,乙厂人员在出货单上的签字是对所购货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承认,而不能标明其对单据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金内容予以承认。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违约金条款需合同两边当事人达到共同,方能视为两边对此有约好。故出货单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不能予以确定,应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适用该规则的条件是合同两边就违约金条款达到过共同约好。而本案中,原、被告两边系口头买卖合同联系,未就合同价款给付及逾期违约金条款进行洽谈。关于在买卖过程中乙厂在甲公司的出货单上签字承认,是否能视为两边就出货单上载明的一切内容达到补充协议呢?在出货单上签字承认的均为乙厂担任提货的工作人员,应该说他们并无与甲公司商洽订约的权限,其签字仅仅是对所收货品及其价款的承认,而不能依此推定乙厂与甲公司就违约金条款洽谈达到共同。合同违约金条款需合同两边当事人达到共同方能视为两边对此有约好,而甲公司未能供给依据证明两边洽谈并达到了违约金的约好,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