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哪个有权继续承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21:57我家住的是一套公房,承租人是我爷爷。去年底,爷爷不幸过世。现在家里人对房子由谁持续承租不是很清楚,特来信咨询本市有关法规对此是怎么规则的?市民张先生:2000年上海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子租借法令)的定见(二)》规则,承租人逝世后,持续承租人按以下两种状况来承认:
一、房子里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承租人逝世后,由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承认由谁持续承租,出租人应当赞同。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以下次序书面承认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爱人;(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一般按他处的住宅状况和在本处寓居的时刻长短来挑选;(三)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四)其他人。
二、房子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承租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爱人和直系亲属洽谈一致,承认由谁持续承租,出租人应予赞同。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依照下列次序书面承认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爱人;(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上述规则中所称公有寓居房子的“一起寓居人”是指公有寓居房子的承租人逝世或许改变租借联系时,在该承租房子处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状况在外)并且本市无其他住宅或许虽有其他住宅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能够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