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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策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7:57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解能够挑选的根本抗辩办法是:案子现实辩解、依据不足辩解和法令适用辩解。
一、案子现实辩解
(一)正面论说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子现实不同的被告人的详细行为;
(二)辩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子现实的确定,即论说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依据充分证明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
案子现实辩解又能够分为:
1、不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辩解,常见的做法有:
(1)陈说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违法主体要件。
(2)陈说或证明被告人片面上不具备违法成心或违法意图。
(3)陈说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施行违法行为。
(4)陈说或证明不具备某些违法构成所要求的违法意图和违法结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解
一般有:被告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力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迫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景象。
3、情节辩解
依据案子现实,辩解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建功、率直、被害人差错、违法准备、违法未遂、违法间断、在共同违法中的隶属位置、受要挟违法等有助于从轻处分的现实和情节。
二、依据不足辩解
1、“孤证”不能定案。
2、扫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子无相关的依据。
3、依据不能构成依据链不能定案。
4、依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依据相冲突,控方依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依据
(2)控方依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三、法令适用辩解
指辩解律师对控方提出的现实确定不持异议,但就该现实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法,违法性质,科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定见。
1、非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
2、彼罪辩解,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规则,但契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则,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违法。
3、科罪量刑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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