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9:42申请人:北京B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管某,男, 年 月 日出世,汉族,现住××区某公寓,电话:
恳求事项:
恳求裁决不予实行北京市××区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京×劳仲字[2009]第××××号”裁决裁决书。
现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管某底子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职工,本裁决案子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子并非劳作争议,不属于劳作争议的裁决规模,××区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无权裁决,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1条的规则,裁决不予实行北京市××区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京×劳仲字[2009]第××××号”裁决裁决书。
一、管某受雇于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自己,和B公司没有任何本质联系,裁决主体存在严重错误。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管某底子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职工,其只是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本质联系。
2009年×月×日,邓某与管某签定了雇佣协议,延聘管某作为其私家司机,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该协议约好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1200元,均由邓某个人付出。在雇佣协议的实行过程中,管某一贯依照协议约好进行每日的作业记载,依据该记载显现,其确真实邓某个人进行服务,与B公司没有联系。此外,邓某一贯继续不间断地雇佣司机及家政人员为其个人家庭供给服务,也就是说管某并非个案,故申请人所称其受雇于邓某的现实彻底合乎逻辑,并非闭门造车。
邓某与管某签定的雇佣协议、管某在作业期间所作的作业记载及邓某的证词足以证明B公司与管某之间没有任何本质联系,更不或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见证据1、2、3、4、5)
二、B公司从未向管某付出过薪酬,管某不或许是B公司的职工。
B公司成立于××××年,系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伊始,公司所具有的职工一贯保持在三到五个人,公司一贯都严厉依照劳作法律规则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底子不会存在忘记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的或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