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本案中股权证归谁所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1:24
案情:1992年章红以2000元入股,企业股份合作制规章规则: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入股,产权归个人,参加分红计息,可转让,但不能退股;股东按股份承当企业经营风险。1996年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并发给股权证。当时,企业内部经核算,章红的股份已增值为14000余元。1997年,章红辞去职务经商,将股权证交与该企业的副厂长汪扬,汪交给章2000元,今后的盈利就由汪扬收取。2003年4月,该企业再次改制,清算了原有股份,企业要回收原股权证,并按股权证所载股份的现值金额交还股权人,章红的股份现价值近4万元。章红于2003年8月找汪扬返还股权证,汪扬以章红已将股权证转让给自己为由回绝交还。因为发作胶葛,企业未回收原股权证。为此,章红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尚欠汪扬的2000元告贷,并回收质押给汪扬的股权证及1997年以来的盈利。两边均未举出书面合同,也没有处理质押或转让股权证的挂号手续。剖析:对该案的处理有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章红建议质押的理由建立,应支撑章红的诉讼恳求。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方针的规则,记名股票转让有必要背书并挂号后才收效,一切权始发作搬运。汪扬作为该企业副厂长,应当知道1996年章红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但他隐瞒了股票已增值的实情,赋有诈骗行为,且在转让后长达6年时间内,应视为知悉法令和方针的汪扬却未向企业恳求改变挂号,故其建议转让的理由不建立。被告的辩驳理由不能推翻原告的现实建议,故而确定章红的建议建立,应予支撑。第二种定见:章红建议质押的理由不建立,应驳回其诉讼恳求。理由是:章红将股权证交与汪扬后6年来一向由汪把握并收取盈利,均未提出清偿告贷,偏在企业宣告交还股份现有价值之后才建议质押,要求归还所借汪扬款额。假若该股权价值降低,章红还会建议质押要求返还吗?且其现实建议,既无书面质押合同,也不符合质押的法令规则,即《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公司法》榜首百四十五条榜首、二款规则:“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原告已然建议质押,何谈返还盈利?原告的诉讼恳求自相矛盾。汪扬以转让辩称,虽未处理过户手续,但多年因由其持章红的股权证收取盈利,且该企业发放盈利时认票不认人,其他股权人也存在相似转让股权的状况。故章红建议质押的理由不建立,其恳求应予驳回。第三种定见以为:因为企业股份合作制规章规则股份不能退股,1996年榜首次改制时,企业内部核算章红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为14000元,章红作为工人并不知情。1997年时,章红因急需钱用,而股票多年来只能分红不能变现,急迫将股权转化为现金,所以转让给了汪扬。汪承受转让后,因企业分红时认票不认人,故而怠于处理转让挂号手续。这是道理之事。岂料,该企业6年后,再次改制,将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完全清算原有股份并要退股,原股金价值猛增。应该说,要退股是方针性的变故,两边在转让股权证时均难以预料。即便最初汪扬隐瞒了股票增值之事,章红要建议撤销权也早已超过了的时限。形成现在“旗鼓适当”局势,即章红提出质押的建议与汪扬提出转让的辩解相同不符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价,两边支撑其现实建议的依据均不行充沛,供给依据的证明力巨细也适当。此则,若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恳求,让底气亦然缺乏的被告获利;反之让原告获利,均有失偏颇。该胶葛发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含有方针要素,使本是水中月、镜中花的股票,能直接变现交还给股权人。所以,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则,适用公正准则处理。即股权证归原告一切,原告补偿被告该股权证现值一半的金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