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3:53
在出产作业过程中,有时厂方会将一些事务交给个人个人承包运营,那么个人承包运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关于承包运营劳作联系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承包运营劳作联系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一家工厂即与何女士签定了一份《工业废物处理协议》,约好由何女士担任工厂工业废物的整理、运送、填埋,工厂按每月1万元的规范付出费用,人员、时刻、东西等一概由何女士自行担任,期限为两年。合同于2015年1月到期后,何女士曾多次要求工厂给付两个月的薪酬即2万元,作为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因为遭到工厂再三回绝,何女士终究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何女士的恳求。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尽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则,劳作合同到期后,单位回绝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劳作者的作业年限,以每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指的仅仅劳作合同。可《工业废物处理协议》仅仅承包合同,而非劳作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何女士自行担任人员、时刻、东西,工厂仅仅在其完结任务的情况下付出酬劳的约好,无疑与之符合。
什么是劳作联系
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作合同而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法令联系。劳作者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作业,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收取劳作酬劳和受劳作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一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
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取得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根据法令或合同的规则,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劳作并获取劳作酬劳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归纳上面的介绍,个人承包运营与厂方不存在劳作联系,两边是承包联系。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承包运营劳作联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一家工厂即与何女士签定了一份《工业废物处理协议》,约好由何女士担任工厂工业废物的整理、运送、填埋,工厂按每月1万元的规范付出费用,人员、时刻、东西等一概由何女士自行担任,期限为两年。合同于2015年1月到期后,何女士曾多次要求工厂给付两个月的薪酬即2万元,作为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因为遭到工厂再三回绝,何女士终究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何女士的恳求。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尽管《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则,劳作合同到期后,单位回绝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劳作者的作业年限,以每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其所指的仅仅劳作合同。可《工业废物处理协议》仅仅承包合同,而非劳作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则:“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何女士自行担任人员、时刻、东西,工厂仅仅在其完结任务的情况下付出酬劳的约好,无疑与之符合。
什么是劳作联系
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作合同而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法令联系。劳作者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作业,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收取劳作酬劳和受劳作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一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
劳作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作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作取得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根据法令或合同的规则,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从事劳作并获取劳作酬劳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归纳上面的介绍,个人承包运营与厂方不存在劳作联系,两边是承包联系。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承包运营劳作联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