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住院一年申请工伤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8:40案情:
员工受伤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以超出工伤请求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近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定,吊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请求不予受理决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黄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作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黄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请求确定工伤,人社局以超出1年请求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议书。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黄某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是因住院且无其他亲属等事由导致其无法请求,存在请求间断景象,不该确定超越请求时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确定请求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则,请求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搁的时刻。因而,工伤请求一年的时效并非是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从维护工伤员工利益的立法准则和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精力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力,应当以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一年请求时限能够适用间断、间断。本案中,原告因伤住院一年多且无其他亲属,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妨碍”使其无法行使请求工伤的权力,故本案存在工伤请求间断景象,不该视为其请求超越一年的请求时限。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又称为工业损伤、作业损伤、工业损伤、作业损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作业活动或许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要素的损伤和作业病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