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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9:28
关于协作著作的归属权界定,一般以为,创造一个协作著作需求协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假如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就将对方的著作合入自己的著作,或许对对方的著作进行必定的修正、弥补后就以为是该著作的协作作者,这种状况,不只不能成为该著作的协作作者,还侵略了该著作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则:“两人以上协作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没有参与创造的人,不能成为协作作者”。“协作著作能够切割运用的,作者对各自创造的部分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协作著作全体的著作权。”即协作著作或许存在全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全体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协作著作中能够切割运用的,能够切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独自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略协作著作的全体著作权。
协作著作之一起享有包含按份共有和一起共有。著作权人依照各自创造的那一部分著作所应得的权利比例,共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产业比例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一起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区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比例,一起对协作著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起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切割产业权利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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