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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4:32
导言自2002年12月18日《民办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的民办教育获得了较快开展,以江西为例,全省民办教育各级各类校园到达6225所,各类在校生突破了120.7万人。1但是,民办教育繁荣鼓起的一起,也面对着开展的窘境。近年来,因民办校园非正常停止形成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民办校园停止后的清算问题。《民办教育法》尽管规则了民办校园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而被停止的,由人民法院安排清算,但对停止程序特别是清算程序怎么进行未作规则,法院即便受理了又要面对程序操作问题。民办校园破产清算虽已归入《破产法》的调整规模,但民办校园具有本身特别性,明显不能简略而机械地适用既有的破产程序,需求相关配套准则与程序的安排。2对该类案子的妥善处理,也成为人民法院不行逃避的实际。本文意在经过对《民办教育法》与《破产法》相关准则的比较剖析,寻求民办校园破产清算之程序途径。一、关于民办校园之法人特色民办校园的法人特色问题,因为法令法规没有清晰,一向颇具争议。实践中,民办校园大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办理暂行条例》的规则,挂号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少部分挂号为工作单位。民办校园作为特别民事主体形状存在,因特色不明,在法令适用上存在必定的茫然性和不确定性。民办校园的法人特色,直接关系到民办校园的破产才能、破产产业分配以及适用法令等许多法令问题。法人资历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令关系的条件。《民办教育法》第九条规则,民办校园应当具有法人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则,民办校园对举行者投入民办校园的财物、国有财物、受赠的产业以及办学堆集,享有法人产业权。由此可见,依据立法原意,民办校园从其依法建立时起,就具有了法人资历。我国《民法通则》依据法人建立的主旨和所从事的活动性质为规范,将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法建立的具有法人资历的盈利性的经济安排。而民办教育不得以盈利”为意图,决议了民办校园不能定性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指企业法人以外的具有法人资历的安排体。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工作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需求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的国家机关。民办校园不属于国家机关,明显也不能定性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许法人自愿组成,为完成会员一起志愿,依照其规章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安排。民办校园不由会员组成,也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工作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工作意图,从事文明、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工作的安排。工作单位法人以公益为意图,尽管有时也能获得必定的利益,但其所获利益只能用于其意图工作,它的经费首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能够经过集资等方法获得。3从《民办教育法》的规则来看,民办校园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民办校园以教育工作为其工作意图,具有公益性;其二,民办校园收取的费用首要用于教育教育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其三,民办校园的资金来源于举行者投入的财物、国有财物、受赠的产业以及办学堆集,采纳的是多种形式的融资方法。因此,民办校园契合工作单位法人条件,为非企业法人。二、关于民办校园之破产才能破产才能作为破产法上的专门术语,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历。4就破产才能问题,各国传统立法上大致存在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立法编制。一般破产主义,即破产法适用于一切不能清偿债务的民商事主体。商人破产主义,即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而非整体民商事主体。现代社会,跟着商人这一商事主体与其他民商事主体的渐趋重合,各国新拟定和修正的破产法呈现了一体改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趋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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