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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税前扣除有限制吗及其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1:45

外商投资企业正常出产经营活动中答应有必定的存货丢失,存货贬价预备冲减存货,在本钱税前扣除中有约束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二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丢失,是指企业在出产经营活动中发作的固定财物和存货的盘亏、毁损、作废丢失,转让财产丢失,呆账丢失,坏账丢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要素形成的丢失以及其他丢失。企业发作的丢失,减除责任人补偿和稳妥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则扣除。企业现已作为丢失处理的财物,在往后交税年度又悉数回收或许部分回收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七)未经核定的预备金开销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五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预备金开销,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各项财物减值预备、危险预备等预备金开销。
因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丢失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各项财物减值预备、危险预备等预备金开销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中答应有必定的存货丢失的规则。
在没有相关法规清晰规则的情况下,一般处理原则是:对原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及施行细则所拟定的,如税前扣除方法、财产丢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等法规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清晰规则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履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没有清晰规则的,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则废止上述相关法规及还有法规规则外,咱们了解现在仍是能够履行的。但假如往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清晰的,以新法规的规则为准再做交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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