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的立法界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3:24
一、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的概念现在,管理商业贿赂、净化经济环境的奋斗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可是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的联络怎么,这些基本问题并未厘定。当时党政文件、新闻传媒中所指的商业贿赂,泛指全部在经济往来中发作的纳贿、纳贿、介绍贿赂等行为,其在外延上包含了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罪”,以及下列各罪的各一部分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发作的各罪),即第385、386条“纳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纳贿),第389条“纳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第387条“单位纳贿罪”,第391条“对单位纳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纳贿罪”。当然,与商业贿赂直接相关的刑法条文还有:第184条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施行的纳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的规则;第388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纳贿构成的纳贿罪的规则。总归,现在实践中运用的“商业贿赂”一词,涵盖了刑法合计11个法条对贿赂违法的规则。可见,这种“商业贿赂”并不是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运用的一个概念。笔者以为,如此运用商业贿赂这一概念,就遮盖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行为的严重差异,无助于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正确点评这两类贿赂违法;换言之,只要在相对于公职贿赂的意义上运用商业贿赂一词,才能使两类不同性质的贿赂违法的严重差异显现出来。因而,在相对的意义上,欲知何谓商业贿赂,须先知何谓公职贿赂。公职贿赂应该是指在公共权利行使的进程中发作的贿赂,归于公共权利寻租范畴。相应地,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在社会权利行使的进程中发作的贿赂,归于社会权利寻租范畴。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同为贿赂行为,同为联合国反腐败条约规制的目标,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一方面,商业贿赂营建了公职贿赂所需的社会文明环境。商场经济根植于市民社会,公共权利与政治国家密切联络,而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根底,正如马克思所言,“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条件,它们才是真实的活动者”,“市民社会这一称号标志着直接从出产和往来中开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全部年代都构成国家的根底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根底”。 市民社会的文明形式、行为方法必定会影响到政治国家的运转方法。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在市民社会商业贿赂猖狂的情境之下是无法树立一个廉洁的政府的,由于商业贿赂一旦成为商场的潜规则,就意味着在全部权利——即使仅仅肇始于作为非公共权利的社会经济组织的私权利活动——运转中,权利寻租文明现已占着分配性位置,现已起着示范性效果。这种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像瘟疫相同的权利文明必定狂飙突进地席卷整个政治国家范畴,成为公职贿赂的社会基因。另一方面,公职贿赂扩展了商业贿赂地点的商场活动范围。尽管市民社会在逻辑上决议着国家,但在实际的发作进程中,国家并不是市民社会的简略反映,而恰恰对市民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商场经济的开展加快了社会结构的分解,而在社会结构分解的进程中产生了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实体,它们的呈现标志着社会权利的鼓起,然后使政府将其把握的本来就应该归于市民社会的权利交回于社会,这导致了社会权利的增强和政府公权利的萎缩。政府公权利尽管也介入经济范畴,可是,却退出了微观经济范畴,主要从微观层面进行调控,社会权利则成为微观经济范畴的主导型力气,这便是政治权利的社会化 。在政治权利社会化的进程中,尽管政治权利终究与社会权利相别离,构成两元化的权利格式,可是在这个进程中政府权利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权利交相效果,这就为政治国家中的公职贿赂蔓延到商场经济范畴然后引起商业贿赂供给了可趁之机,终究导致官商勾结,国家公权利成为商场买卖中的权利本钱和寻租的目标,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羁绊的杂乱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