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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7: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住被履行人存款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住被履行人存款的规则》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为标准人民法院处理履行案子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冻住被履行人存款及其他产业的行为,进一步进步履行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树立网络履行查控机制的,能够经过网络施行查询、冻住被履行人存款等办法。
网络履行查控机制的树立和运转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已树立网络履行查控体系,具有经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发送、传输、反应查控信息的功用;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处理网络履行查控事务;
(三)具有契合安全标准的电子印章体系;
(四)已采纳足以保证查控体系和信息安全的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施行网络履行查控办法,应当事前统一贯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经过网络采纳履行查控办法的特定履行人员的相关公事证件。处理详细事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供给履行人员的相关公事证件。
人民法院处理网络履行查控事务的特定履行人员发作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改变信息及相关公事证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经过网络查询被履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帮忙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会集查询的,能够附汇总的案子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履行人存款需求冻住或许续行冻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住裁定书和帮忙冻住存款通知书。
对冻住的被履行人存款需求免除冻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免除冻住裁定书和帮忙免除冻住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令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帮忙履行人的金融机构完结查询、冻住等事项后,应当及时经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住等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令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住等成果,与纸质法令文书及反应成果具有平等效能。
第五条人民法院经过网络查询、冻住、续冻、冻住被履行人存款,与履行人员赴金融机构经营场所查询、冻住、续冻、冻住被履行人存款具有平等效能。
第六条金融机构以为人民法院经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采纳的查控办法违背相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检查结束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及相应操作标准运用网络履行查控体系和查控信息,保证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处理履行案子过程中,不得走漏经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获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履行案子以外的意图。
人民法院处理履行案子过程中,不得对被履行人以外的非履行责任主体采纳网络查控办法。
第八条人民法院作业人员违背第七条规则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作业人员处置法令》给予纪律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人民法院具有相应网络扣划技能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能够经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采纳扣划被履行人存款办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办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办理等帮忙履行单位已树立网络履行查控机制,经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对被履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产业采纳查控办法的,参照本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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