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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未签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仍需双倍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6:04
案情:
安徽某公司系筹建基建阶段,没有投产。2011年5月,该公司因筹建及生产项目需求聘任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两边树立兼职劳作联系,商定兼职月薪酬为10000元,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11年12月17日,公司与李某某签定《劳作服务协议》,约好李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劳作报酬为年薪36万元,按月发放,一起约好了其他权利义务。期间该公司未给李某某处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该公司停建,对李某某的2012年1至3月薪酬未予发放。李某某遂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该公司付出拖欠的薪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薪酬等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安徽某公司因当从2011年6月起至12月止向李某某每月付出二倍薪酬,并补发2012年前三个月薪酬9万元。该公司还应到当地社会劳作保险部分为李某某处理参保手续并补缴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3月期间应归于其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来历:听讼网
相关法律常识:
《劳作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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