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7:43
行政不作为是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束缚,它的呈现也是为了让行政工作人员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办工作。一旦发现某个公职人员有不作为体现能够追查对方职责,那么,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哪些?听听听讼网小编给出的详细意见。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况的否定性点评,因而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职责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当行政法令职责的安排。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在有法令、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其他安排也能够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成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行政活动的施行者。尤其是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规模日益扩展,公共功能不断扩张,许多行政管理活动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安排施行,这些安排因法令、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位置。
2、行政不作为的客体
行政不作为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损害的、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考虑到行政主体的一般职责包含: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和促进经济开展、保证和促进文明前进、健全和开展社会保证与社会福利、维护和改进人类日子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不作为损害的、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包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
即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法,在法定期限或许合理期限内不实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损害了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在此以为,行政不作为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特定的现实和条件而承当的在程序上为必定行政行为的详细法令职责;二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法没有实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即在法定期限或许合理期限内,行政主体没有施行任何行为或尽管施行了必定的行为但没有施行法令所等待的终究行为。三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况损害了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此外,依循当今盛行之社会法治国家理念,树立和保持杰出的社会秩序有赖于国家的活跃有为。
4、行政不作为的片面方面
行政不作为的片面方面存在差错。差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成心,即明知自己负有某种行政作为职责,而成心以消沉不为的情绪对待之。二是过错,即应该认识到自己负有某种行政作为职责而没有认识到,或因为工作中的失误等而导致实际上对作为职责的消沉违背。这和因客观原因形成的“不能为”有所区别。不能为虽也以一种不作为的表象存在,但因为其不能引起法令关系的发生、改变或消除,也即没有法令上的含义,故没有在法学上研讨的必要,因而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学术语的包含规模。
行政不作为职责内容包含许多,日常日子中遇到难题能够找听讼网在线律师处理。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况的否定性点评,因而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职责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自身对外承当行政法令职责的安排。行政主体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在有法令、法规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其他安排也能够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成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和行政活动的施行者。尤其是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规模日益扩展,公共功能不断扩张,许多行政管理活动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安排施行,这些安排因法令、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位置。
2、行政不作为的客体
行政不作为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损害的、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考虑到行政主体的一般职责包含: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和促进经济开展、保证和促进文明前进、健全和开展社会保证与社会福利、维护和改进人类日子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不作为损害的、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包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3、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
即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法,在法定期限或许合理期限内不实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损害了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在此以为,行政不作为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特定的现实和条件而承当的在程序上为必定行政行为的详细法令职责;二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法没有实行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职责,即在法定期限或许合理期限内,行政主体没有施行任何行为或尽管施行了必定的行为但没有施行法令所等待的终究行为。三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况损害了为行政法所维护的利益。此外,依循当今盛行之社会法治国家理念,树立和保持杰出的社会秩序有赖于国家的活跃有为。
4、行政不作为的片面方面
行政不作为的片面方面存在差错。差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成心,即明知自己负有某种行政作为职责,而成心以消沉不为的情绪对待之。二是过错,即应该认识到自己负有某种行政作为职责而没有认识到,或因为工作中的失误等而导致实际上对作为职责的消沉违背。这和因客观原因形成的“不能为”有所区别。不能为虽也以一种不作为的表象存在,但因为其不能引起法令关系的发生、改变或消除,也即没有法令上的含义,故没有在法学上研讨的必要,因而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学术语的包含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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